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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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马克思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市民社会思想的。他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资交往的关系”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他科学地处置“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以及经济关系”的论断,对于我们当前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马克思一、市民社会概念的由来“市民社会”的概念来源于西方,市民社会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最先提出了这个概念,亚里斯多德认为“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古希腊城邦的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将“PolitikeKoinonia”一词转译成拉丁SocietasCovilis”(市民社会),从而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西塞罗是同时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思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论中最典型的代表。在中世纪,随着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中的力量日益强大,国家世界与宗教世界之间的对立表明了国家之外一种神学组织的存在,那时的市民社会概念并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赋予的含义。近代市民社会的概念来源于洛克学说,洛克[1]认为:“市民社会思想前提是社会契约论,其特征是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因而国家只是市民社会利益实现的手段,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2年3月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2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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