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对我国司法审判权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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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它不仅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也是在现行体制下有效解放我国司法审判权的重要途径。它通过延展司法审判权范畴、赋予法院解释公共利益权、放开原告资格等内容解放我国司法审判权,使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回归宪法配置。【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审判权司法价值一、我国司法审判权结构及其困惑权力来源于宪法,国家权力表现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基本形式,已是共识。在我国现行宪法中,采用议行合一制配置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力,其他机关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国宪法第126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第128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宪法规定了司法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而不是司法权的独立。从中国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审判独立与法律所设计的独立具有两大差异:……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0年12月(上)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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