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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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探讨出台《投资基金法》的紧迫性出发,探讨了投资基金的立法定义,主张按照商法的性格拟定《投资基金法》,主张妥善处理《投资基金法》与其他相邻商事立法的关系。本文探讨了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发起人的资格及规制。本文认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当成为投资基金立法的最高立法宗旨。因此,应当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立法保护力度,建议设立投资者协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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