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排球联合会行为准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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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十一条:申诉11.1国际排联司法指示的独特性禁止国际排联成员在由国家协会、洲联合会或国际排联举办的国际排联正式或认可的比赛中,对由于其参加、可能参加或所担负的责任所做出的决定,避开其国家协会、洲联合会或国际排联向任何民事、法院、仲裁机构或体育当局性出或威胁提出申诉。11.2国陈排联给予的处罚11.2.1除非另有规定,在接到通知之时或发现制定在比赛的规程中或根据有关情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排球》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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