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风港原则在电子商务侵犯商标权中适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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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避风港最早见诸于网络上著作权保护,是为了限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而确立的免责条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面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包括通知规则、明知应知规则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涉及商标的侵权案件大量涌现,而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确定,"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用于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立法上并不明确,从而导致司法适用困难。因此,本文拟从避风港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做一探讨和分析。侵犯著作权和侵犯商标权在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上,就适用目的、适用模式上具有相似性与一致性,而且国内立法上有引入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基础,同时司法上也认同并适用避风港原则,此外国外成熟的立法例和司法判例也是有利的支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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