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的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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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是平等主体的供应商、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发生纠纷的,原则上都适用一般商事合同的四大解决途径: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大争议解决途径在运用的数量上依次递减,构成了一个“金字塔”型的结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财政》 2003年10期
出版日期 2003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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