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权的缘起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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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平权在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践中萌发,由《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奠定法律基础,由《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侵略定义》确定其若干要素,经《为各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和《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重申和宣布后成为公认的人权,并且在冷战结束以来又有新的发展。从和平权的缘起及其70年来的演进过程看,这项权利已经由一项应然权利或道德权利演变为一项法定权利,由一项消极和平权意义上的权利演变为积极和平意义上的权利;人民和个人享有和平权,国家有义务维护和促进实现和平权;在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体系中,和平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必要条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权》 2015年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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