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立法的“新政”功能与全球“再新政”问题——兼论中国社会法问题、发展模式与社会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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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立法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是对国内市场化运动加以反向运动与新政改革的结果,是波兰尼所论证的双向运动的表现,其基本功能是社会保护,形成了"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社会立法构成了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秩序与保障基本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是新政之法。社会立法也在积极转型,以"积极的福利制度"为代表的第三代社会政策和立法,旨在更多地与经济政策、立法相融合,发挥显著的生产性功能,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职能并重,与市场化运动形成既制衡又合作、共进的关系。但第三代社会立法未及成熟、扎根,即遭遇了新自由主义为表、资本主权主义为里的制度实践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全球性金融危机和严重衰退的主因之一是资本对主权国家、国内社会和社会法法律义务的部分"多边性脱嵌、解锁",凸显了新自由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的失败和危险。全球市场经济都需要把市场化运动和资本力量重新嵌入以社会立法为基础变量之一的多边约束体系中,实现深度、持久的再新政。中国一方面与欧美日具有"问题代沟",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社会保护等传统职能,另一方面也面临诸多相同的挑战,需要强化社会立法的生产性职能;应据此确立社会改革的顶层设计,最大化地实现其制度效用,全面调整发展模式,在分配正义、社会和谐、发展伦理和机制路径等方面深化改革,并对全球实现对市场经济的再新政提供知识和经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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