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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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害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目前,已成为侵权行为类型中最重要的一种.日本的判例与学说认为,在因环境公害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以公害为理由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和请求停止行为民事责任.这一见解,对完善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立法和我国环境公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法学》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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