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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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防科技》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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