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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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再投资退税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政报》 2001年1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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