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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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2月4日财关税[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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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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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