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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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1月2日财税〔2015〕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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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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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