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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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