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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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解释法律,应从文章解释之通则,殆为世所公认。所谓文章解释,即以阐明法文多表示之意思与实质为目的之解释。欲达此目的,应并用文理解释于伦理解释,自不待言,但一般学者,多漠视社会常识观念,主张极端文理解释或极端伦理解释;于是法律观念与社会常识,遂有两相背驰之倾向。夫法律,所以调和实际生活现象者也,解释法律而不顾社会常识观念,则去法律之本旨远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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