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复合伙制度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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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其制度渊源实际上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如古罗马伟大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论告示》第31编和《论萨宾》第30编中分别写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合伙的合伙人。""我的合伙人可以与另外一个人组成一个合伙吗?我们说。可以。"现在,德国、俄罗斯、法国、美国等国家立法都承认了复合伙制度。如在德国,不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他普通商事合伙,如无限公司以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6年1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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