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正>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8年7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