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古到今,在西方有主观法和客观法同时存在的观点。所谓主观法就是国家制定法,所谓客观法即自然存在的非制定法或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主观法律观指出了法律的意志性、人造物属性,强调了个人在法律存和发展中的作用;客观法律观则指出了法律的客观性,即非主观随意性,强调了法律与事物的本性、客观规律的内在关系,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个自然历史过程。这两种看似对立的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和片面性,它们的同时存在和论辩促进了西方法理学的繁荣和发展。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