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的标准时与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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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生效判决之所以被赋予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确定力既判力,其最根本的考量在于防止当事人再度对既决事项发生争执。而对于在后诉中出现的另一个纠纷是否与前诉的既决事项相同的认定,一般都需要从客体、主体以及时间三个层面来加以判断,而这三者分别构成了大陆法系既判力作用理论的三个基本问题,也即所谓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主观范围以及时间范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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