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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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构建,应采用一般性规定和环境人格权利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环境人格权不宜直接规定在“生命健康权”一节中,应作为与生命健康权相并列的权利,规定于民法人格权编中.民法典人格权编应增加环境人格权内容的条款,在“生命健康权”之后应增加“环境人格权”一节,并规定环境人格权的具体种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8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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