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南借贷行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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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借贷行为在中国历史悠久,其主要分为借款和放贷两大部分。清代以来,河南地区的借贷行为发展较快,其中又以城镇的机构性借贷和乡村的非机构性借贷为主要实现途径。城镇的机构性借贷的主体是典当业,大多为晋商控制,受水陆交通影响较大,对城镇商业有重要作用。乡村中的非机构性借贷则主要分为信用、担保和抵押,并通过建立契约、中人监督的形式得以实现。洛阳地区出土的借据文书,为研究清代河南民间非机构性借贷提供了便利条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城市史研究》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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