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仁贪污 盗窃 敲诈勒索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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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李可仁,男,33岁,原系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副队长。1995年7月14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可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1996年12月12日浙江省丽水检察分院向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1989年2月21日至1995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可仁经手处理的64次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冒名领取、虚列支出事故押金等手段,侵吞事故押金款20.8万元;2、1992年12月22日至1994年6月被告人李可仁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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