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肺结核门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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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肺结核归口诊治医院,应设有肺结核(肺科)门诊,须每天开放,应有相对固定的专科医生1—2名,并熟悉掌握现代结核病控制技术。二、肺结核病人必须统一归口于肺结核专科门诊。凡有慢性咳嗽、咳痰二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人,应按(全国肺结核防治工作手册)进行规范诊治。三、肺结核门诊必须备有专用的初诊病人登记本、专用病历。对因症就诊者和转诊来的可疑者进行间诊,建立病案,并在"初诊病人登记本"上登记;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结核病健康教育》 1999年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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