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有权进入看守所拍摄犯罪嫌疑人吗?—兼议黄大鸿诉央视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案中的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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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刑侦机关在侦办热点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对央视等特定媒体的记者开放犯罪嫌疑人拘押场所,并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而央视频频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画面向亿万观众播出的行为较多地招致了“媒体审判”一类的批评,但被忽略的问题是,媒体记者是否有权进入看守所等拘押场所进行文字和图像采访?此外,刑侦机关向记者披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除了有为“无罪推定”原则之外,是否可以作为媒体的“特许权抗辩”依据?本文基于近年来难得一见的一宗热点刑事案件引发的国家级电视媒体侵权案件,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闻界》 2017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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