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中国建立后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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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建立后的审计,从时间上来讲,在这里主要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82年,假如去掉“文化大革命”,则到60年代中期,共计17年时间。一、监察机关负有审计职责(一)历史回眸。1、我国历代王朝的监察机构皆兼有审计职能。除周朝以及秦汉的御史大夫和清朝的都察院是一家独掌审计、监察职权外,比如,隋唐宋元的御史台与明朝的都察院以行政监察为主,同时兼理部分审计工作;2、中华民国的监察机构也兼行审计职权。按照广州国民政府公布的《监察院组织法》,于1925年8月成立的监察院第二局掌理审计事务。次年10月4日,第二局改为监察院第二科掌理审计事务。1927年11月5日,第二科改为监察院第三司掌理审
作者 曹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审计》 1998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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