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刑法武器惩治腐败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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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工具,廉政建设不可能脱离法律而走向成功。一反对腐败,保持廉洁,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远在抗日民主革命时期的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把“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之一公告于众。抗日民主政权把贪污同汉奸罪一起列为特种刑事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死刑。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继承和发扬了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优良传统,在利用其民主革命时期积累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全国开展了著名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严惩了一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挽救了一大批干部,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惩戒作用。党的十一届三
作者 杨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1年01月2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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