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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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不断完善自己的规制对象,从而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然而,刑法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使刑法不能及时反应新形态的社会生活行为。如在“同性强奸”、“婚内强奸”、“女性强奸”等强奸罪问题上的去法性,致使刑法的惩处功能收不到效果。因此,必须及时严密刑事法网,将可纳入刑法法域进行调整的行为类型提早做入罪规定,为保障人权提供刑事法律依据,从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 杜翔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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