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贸易违约救济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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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立法,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三项原则: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失数额相等、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受损方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结合东盟贸易实际纠纷中可能出现的受损方只要求损害赔偿、不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受损方既要求损害赔偿、又要求解除合同的两种实际情况,根据市场价格上涨、下跌及不变的不同因素,可明确受损方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方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钦州学院学报》 2016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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