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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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网约车”的兴起,“刷单”行为也逐渐出现,对个人法益与社会公共法益产生巨大危害。对于“虚构交易”的理解,不能局限于订单或乘车人的不真实。只行为人获取补贴,而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高峰时期给予司机补贴的目的没有实现,就可以认定虚构交易。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举动与不作为,通过刷单取得补贴的行为本身符合诈骗罪的件。刷单行为不仅造成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损失,其所造成的繁荣假象对公共法益也具有损害。因而即使第三方交易平台默许,行为人仍然成立诈骗罪或虚假广告罪。刷单本身是违约行为,成立犯罪需结合刑法的谦抑性来考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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