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范围中亟待解决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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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地方立法在类型上可以划分为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内容的地方职权立法,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内容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以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为内容的地方授权立法。地方职权立法是地方立法的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6年3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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