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惩贪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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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初,许多官员蹈袭元朝之弊,擅权枉法,贪赃受贿,蠹政害民。这使出身贫寒的朱元璋联想起元末吏治腐败激起民变的教训,深为警惕和忧虑。洪武三年,朱元璋告诫群臣:“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立重典,动酷刑  朱元璋除了建立严密的官吏考核和监督制度外,特别重视用重典打击贪官污吏。《唐律》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朱元璋颁布的《大明律》除沿用以上五种刑罚外,还动用了残酷的凌迟、黥刺、挑膝盖、剁指、刖足、削鼻、阉割、抽肠、剥皮等酷刑,并株连九族。由于惩处过于严酷,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没有一位官员做到任期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就遭贬黜或杀头。后因杀官太多,以至有些
作者 黄军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风与廉政》 2001年7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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