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原则把握——以当事人刘某某申请复议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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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申请复议人(异议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上海Y服装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上海Y服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判令被告上海Y服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及同期利息人民币约20万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6年2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