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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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其审查、核实和认定工作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鉴定瑕疵,是指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以及鉴定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鉴定规则等规定,但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和证据能力的情形。诉讼环节不同,鉴定瑕疵和鉴定错误的发现、补正和纠正的机制不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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