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讲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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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国家和省、地(市)、县四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各级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监督市场行为、对经济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从广告的目的、内容、形式看,广告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从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予以规范。因此,确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能,是符合我国政府职能分工原则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的。根据《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以下广告监督管理职能:1、立法和法规解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负责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指导机关,受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委托起草广告法律、法规,单独或会同有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工商》 1995年2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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