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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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商研究》 2015年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