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司法拍卖和变卖效力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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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土地,已作出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并送达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即使登记手续尚未完成,案涉土地使用权亦取得了物权变动的效果。此时,执行依据被再审裁判撤销,也不能在执行回转程序中执行善意第三人的财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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