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特征的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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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是该罪认定上的难点,也是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其中的相关问题应得到进一步明确。首先,公开性的本质是宣传对象的不特定性,即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进行宣传。其次,公开性与社会性存在交集和重叠,同时也各具独立价值。第三,在口头传播的性质认定上,应区分是否为集资人授意及集资人对集资信息的扩散持何种心态。第四,公开性不以虚假宣传为必要。
作者 张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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