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散《纽约公约》在中国适用的迷雾——以《纽约公约》第一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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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纽约公约》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国际法基础。但其采用的地域标准与非内国裁决标准与我国国内法的仲裁机构的国籍标准有所差异,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偏差。同时,互惠保留也影响公约的适用,但是互惠保留只对公约的地域标准做出了限制,而不影响非内国裁决标准部分的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具有实质标准内容的“国际仲裁”具有代替《纽约公约》上述标准的趋势,尽管其本身也存在潜在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4年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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