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分房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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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某某,汉族,女,贵州大学教师,住贵州省贵阳市三民东路43号5单元1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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