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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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募集、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对其投资享有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凭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新股认购权利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期货和期权合约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