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之明确性的再认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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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始终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紧张关系的缘由在于"罪"的不明确性。该罪的不明确性表现行为类型与规制对象的模糊性。造成这种法律规范模糊性的关键性因素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政化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是与国家任务相一致的立法趋势。通过总结改善立法技术与规范法官解释,可以降低罪刑模糊性所带来的影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保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