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定义之比较研究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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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本文认为定义银行的方法有两种:形式认定主义与实质认定主义,而实质认定主义又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具体作法.其次,经分析后,本文认为:英国采用实质认定主义;美国和香港地区以形式认定主义为基础,兼采实质认定主义;台湾地区采用形式认定主义.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的定义并建议在坚持形式认定主义的同时,修正该法第87条,对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如存款、贷款加以明确界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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