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平等的在场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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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经常一起商讨或实施听证、复议、出庭应诉等三种形式的法律事务,虽说三种形式的性质和后果各不相同,但其共同拥有的一个特征,即在“第三方”(或俗称“中间人”)的主持下,当事各方都在现场(即便行政复议不一定要当事人到现场,但各自都出具答复书),并依据各自的主张、观点,作出自认为合法合规、有理有据的辩护(发言)。也就是说,不管最后的结局是否符合各自的预期,至少都赋予各方平等的在场发言权,而不是以任何理由将某方排除在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2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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