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逾期还书罚款”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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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图书馆对"逾期还书罚款"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而且有悖与读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为了做到文献资源的合理共享,发挥图书馆的信息中心功能,图书馆有权教育违规的读者,但应修订规定措词,改为"逾期还书要缴纳违约金".
作者 王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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