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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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邓鹤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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