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仲裁与诉讼有机衔接 促进仲裁科学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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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海南仲裁委在其《仲裁规则》中仅规定了直接和邮寄两种送达方式,且通常仅以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在当事人未确认已经签收的情况下,视为已经送达,致使多起仲裁案件当事人因此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海口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所规定和执行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向仲裁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海南仲裁委则认为仲裁因其特有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效率性及保密性等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不宜采用公开送达方式。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特区法坛》 2014年4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