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菲佣居港权”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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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菲佣居港权”终审判决外来家庭雇工无法依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四项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由于外来家庭雇工居住条件的高度受限制性,这类雇工被排除于《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四项的“通常居住”,而法院认为对“通常居住”通过普通法方法即可得出结论,无需参考其他外部资料,不必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这份判决着重使用了语境解释方法,权利导向的解释立场被削弱。该判决顺应香港“民意”,却是对外来家庭雇工的“合法”歧视。
作者 赵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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