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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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也是贿赂赃款去向的一个途径。其典型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让行贿人出资为其本人或亲友支付入学的赞助费、委培学费等,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支付装修住房费用等。该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对此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异的判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犯罪研究》 2000年5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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