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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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市场有别于传统市场,特别是双边市场特征、“互联网效应”和“锁定效应”等,使得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住认定方法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在宏观层面,应将互联网市场界定为采用互联网方式经营的虚拟产品市场;在微观层面,建议以“收益来源”为标准,配舍“SSNIP测试法”对相关市场进行重新界定;在立法层面,应在《反垄断法》位阶下,出台针对互联网市场的指导性文件,同时,诉方仅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3年3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