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维护交通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对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理解,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醉酒驾驶只要符合醉酒标准就应当一律入罪;同时,虽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在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还存在不同;而法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就是依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处罚。
出版日期
2012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